化学自习室移动版

首页>化学博览>化学历史>

我国古代的环保

      “环境保护”一词起源于近代,但早在4000多年前,我国古代的人们就懂得了保护环境,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也早已有之。
夏朝,人们懂得了“凿井而饮”。《周易》载有“井泥不食,旧井无源”,并十分注意对水源的保护。商代,法律中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西周时,人们对山林、鸟兽的保护极为重视,《逸周书·大聚》旧规定春天不得上山伐林,夏天不得下河捕鱼。《礼记·月令》中还有禁止捕杀幼虫、飞鸟的记述。战国时,国家已有正式的法律条文,约束乱砍滥伐的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当时齐国兴厚葬之风,齐恒公认识到林木伐尽了,国家将无以守备,便发布了一道命令:“棺 淳过度者戮其尸”。战国时还有“弃灰于道者,黔”的法律条文,即用刀在其脸上刻下记号,再涂以墨,让路人皆知,大家指责。

       秦国法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田律》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到夏季七月期间,不得进山砍伐林木、堵塞林间水道,不准烧草木灰,不准诱捕鸟兽……

       汉代以后的统治者对环境的保护也相当重视。西汉文帝曾下诏劝民种树,景帝也曾下诏“劝民恳,益种树”。东汉时,人们还发明了最早的环卫机械--垃圾翻斗车和洒水车,再城市里设置卫生“都厕”(即公共厕所)。当时对随地吐痰的危害性也有很高的认识。传说,东汉末年,曹操曾送给汉献帝一个精致的唾壶,请其“吐痰入盂”。

       南宋时,都城杭州每日都有“扫街盘垃圾者”。到了北宋,京都开封设立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机构——街道司,专管城市街道的清扫和积水的疏导工作。明代,城市配制了专职清洁工。在太平天国时期,明文规定“兴乡兵,大村多设,小村少设,日间管理各户洒扫街榘,以免秽毒伤人。

      从最基本的禁止乱砍滥伐,到有意识地劝农植树,足可见古人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关系认识之深刻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作为后人,我们应当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并积极投身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去。

(责任编辑:化学自习室)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